學會章程
作者:不詳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21-04-06點擊數: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職業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Chong Q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QVE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職業院校、有關高等學校、行業、企業、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跨界融通,緊貼
基層;堅持政治強會,服務興會,學術立會,依法治會;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職業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繁榮社會主義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為加快推進新時代重慶職業教育現代化,服務重慶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駐所在重慶市渝中桂花園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教改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介紹國內外職業技術教育動態,推廣優秀研究成果和職教經驗;
(三)開展調查研究,為職業技術教育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四)開展業務咨詢、培訓、(購買)服務,發布職業技術教育信息;
(五)組織開展競賽,舉辦展覽,推廣職教特色、品牌等成果;
(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教育評價、項目評估活動以及行業自律、行業監測等工作。
(七)組織搭建產、學、研交流與服務平臺,推進產行教融合、校企科合作;
(八)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編輯、出版、發行有關書刊和資料;
(十)依法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服務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會員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與職業技術教育相關的行業學(協)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服務機構,熱心支持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是指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管理、科研和服務機構的人員;與職業技術教育相關的社會組織、行業、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三)自愿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四)愿意參與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和教改實踐活動;
(五)在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和實踐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主動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同意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審議通過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額根據本會事業發展設置。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權威和核心地位,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在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時,選舉前應征求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選舉后須報經業務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駐會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并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本會設駐會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經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屬專職人員,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工資、工作補貼的發放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在有關領域設立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本會設置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是學會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政治素質好、學術造詣深、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大的學術影響力,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學會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五章 監事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監事與理事不得相互兼任。本會的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會監事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學會各項工作執行落實情況,包括財務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列席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五)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法人機構范圍內的財務統一管理。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20年6月1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